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,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000元。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000元。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,同类物资在B公司目前的销售价格为70000元。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。假设A、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,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%,消费税税率为10%。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,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人账价值是(  )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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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. 52000
B . 57778
C . 59000
D . 59340


正确答案: C


答案解析:本题考核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。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,因此消费税应该计入产品的成本(既然收回后用于生产非消费税应税产品,也就是说下一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了,那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只能计人生产成本)。所以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=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+完工收回时支付的加工费+确认的消费税=50000+2000十70000×10%=59000(元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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